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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鉴定中应该注意的四个问题

  法实践中,基层民警经常面临人体损伤的伤情鉴定问题。如何依法依规开展人体损伤鉴定,关系着案件的定性、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以及案件办理的期限等诸多问题。民警只有结合办案实践充分掌握人体损伤鉴定的相关问题,才能提高办案质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一、正确认识人体损伤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或司法机关决定,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方法对专门性问题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是法定证据之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提出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要求,出庭提供口头陈述的鉴定人所提供的口头陈述也就具有言词证据的属性。

  由于言词证据是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对案件事实的反映,它已不再完全是客观的事实,而是经过提供证据的人的头脑“加工”过的事实,因而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

  人体损伤司法鉴定意见作为鉴定意见的一种,其言词证据的性质决定了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能否证明案件事实有待于办案人员的判断,其并不具有天然的证据效力。基层民警在采信人体损伤鉴定意见时要结合被侵害人具体的伤情以及伤情的恢复程度等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在办理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案件过程中,直接将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作为案件定性或认定事实的依据有失偏颇。在案件定性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听取案件当事人、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质疑,综合其他证据材料认定人体损伤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二、正确对待重新鉴定

  基层民警办理的案件中,大部分为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过程中致人伤害的情节不严重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会先按照治安案件的程序进行办理,办理过程中可依被侵害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人体损伤鉴定。对于人体损伤鉴定的结论为轻微伤的,被侵害人一般会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如若鉴定为轻微伤,办案单位一般会按轻微伤的意见进行案件的处理,但若鉴定为轻伤以上,违法嫌疑人又会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要求再次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能否进行再次鉴定呢?答案是否定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对重新鉴定的条件、申请、批准及实施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规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这就意味着提起重新鉴定有着较为严格的条件和次数限制。从执法细则规定的条件看,如果首次鉴定意见在鉴定程序、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等方面没有重大错误或瑕疵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重新鉴定的,即使符合条件进行重新鉴定,也只能重新进行一次鉴定,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进行再次鉴定。办案机关对重新鉴定要慎之又慎,除非符合法定条件,一般不予批准。

  三、正确选择鉴定时机

  人体受到损伤后,有一个伤情的恢复过程。在适当时机作出的人体损伤鉴定意见才能作为证据采信,鉴定的时机错误,将导致鉴定意见没有证据效力。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鉴定时机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这就要求办案机关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鉴定。

  如一起殴打他人案件中,行为人闫某打击赵某致鼓膜穿孔,鉴定机构在损伤产生后的第39天作出了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行为人闫某对该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的为轻伤二级。如果被侵害人赵某的耳膜穿孔在六周内能够自行愈合,则不构成轻伤。对于鼓膜穿孔的损伤鉴定的时机应当选择在致伤六周后进行,作出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案件定性的依据,如果不足六周就进行鉴定,则鉴定意见缺乏证据效力。本案认定行为人闫某故意伤害罪则明显证据不足,不适当的鉴定时机作出的鉴定意见,办案机关不应采信。

  四、办案单位对人体损伤鉴定意见的审查方式

  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以及当事人的权益,办案机关对人体损伤鉴定意见先进行形式审查,再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后判断才能判断其证据效力。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审查鉴定文书上是否有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审查送检材料是否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审查鉴定是否违反程序规定等。

  实质审查主要审查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等。

  通过详细的审查判断,才能决定是否将鉴定意见作为案件定性或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没有经过审查判断直接作为案件定性或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能会导致案件定性或事实认定错误。

  人体损伤鉴定意见是基层民警在办案实务中常见的证据之一。由于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增加了办案人员审查判断的难度,办案人员要结合办案实践,增强对医学知识、社会常识等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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