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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四川省文书司法鉴定指南


四川省文书司法鉴定指南

1.总则

1.1为规范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的文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准确、公正,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文书司法鉴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四川省文书司法鉴定具体实际,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本指南。

1.2四川省文书司法鉴定专业鉴定人在实施文书鉴定工作时适用于本指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SF/ZJD0201001-2010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SF/Z JD0201002-2010 笔迹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3-2010 印章印文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4-2010 印刷文件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5-2010 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6-2010 特种文件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7-2010 朱墨时序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8-2010 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SF/Z JD0201009-2014 藏文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2010010-2015 文件制作时间鉴定通用术语

SF/Z JD02010011-2015 打印文件形成时间物理检验规范

SF/Z JD02010012-2015 静电复印文件形成时间物理检验规范

SF/Z JD02010013-2015 印章印文形成时间物理检验规范

3.术语、定义

本指南“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鉴定前的通用要求

4.1 鉴定人审查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准确、具体。如果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应当经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及时沟通并进行变更。

4.2 初步审查检材的状态(包括是否完好、有无缺损和缺损的部位、程度等)及检材的鉴定条件(具备、基本具备、较差、不具备条件等)。

4.3 初步审查样本的来源、状态、数量、质量、可比性等。如需补充样本的,应当及时告之委托方,并说明对补充样本的具体要求。

4.4司法鉴定人了解案情,包括案件涉及鉴定的争议焦点及检材制作、保管等情况,详见《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3.2.2

4.5 委托方或鉴定相关方缴纳鉴定费后,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相关鉴定工作。与委托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6 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案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进行工作。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的具体要求可参见《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3部分4.1-5.3.6

5.文书鉴定中的通用要求

5.1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指定或选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文书司法鉴定人进行案件的检验工作。

5.2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文书司法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依序选择鉴定中选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5.2.1 对不同文书鉴定项目进行检验鉴定,在遵循《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的同时,应结合鉴定项目的特点,选择适当的规范。根据《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的内容范围,主要例举以下7种常见文书鉴定项目及所适用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a)笔迹同一性鉴定按照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第4部分5.1-6

b)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按照SF/Z JD0201003-2010《印章印文鉴定规范》第4部分4.1-5

c)印刷文件鉴定

1)印刷文件制作方法种类鉴定按照SF/Z JD0201004-2010《印刷文件鉴定规范》第3部分5.1-6.3

2)静电复印、打印、传真文件同机鉴定分别按照SF/Z JD0201004-2010《印刷文件鉴定规范》第4部分6.1-7.5.2,第5部分6.1-7.5.2,第6部分5.1-6.5.2

d)篡改(污损)文件鉴定

1)变造文件鉴定按照SF/Z JD0201005-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第1部分5.1-7.2.5

2)污损文件鉴定按照SF/Z JD0201005-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第2部分4-6.3

3)文件印压字迹鉴定按照SF/Z JD0201005-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第3部分5-6.3

e)特种文件鉴定按照SF/Z JD0201006-2010《特种文件鉴定规范》5-6.2

f)朱墨时序鉴定按照SF/Z JD0201007-2010《朱墨时序鉴定规范》5-6.3

g)文件材料鉴定

1)纸张鉴定按照SF/Z JD0201008-2010《文件材料鉴定规范》第1部分5.1-6.3

2)墨水鉴定按照SF/Z JD0201008-2010《文件材料鉴定规范》第2部分11.1-12.3

3)油墨鉴定按照SF/Z JD0201008-2010《文件材料鉴定规范》第3部分17.1-18.3

4)墨粉鉴定按照SF/Z JD0201008-2010《文件材料鉴定规范》第4部分23.1-24.3

5)粘合剂鉴定按照SF/Z JD0201008-2010《文件材料鉴定规范》第5部分5.1-6.3

h)藏文笔迹鉴定按照SF/Z JD0201009-2014《藏文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5.3鉴定人选定鉴定所需使用的相关仪器或设备。

5.4对检材的检验5.4.1 检验检材的形成方式是直接书写或盖印形成,还是通过扫描、复印、传真、拍照或变造等方式形成。分析判断检材特征的稳定性或变化程度。

5.4.2 对检材细节特征的发现、选用、提取,应当注明来源,保证质量可靠,便于复审、复验、展示,并应实时记录。

5.5 对样本的检验(鉴定中如果涉及需用样本进行比较检验时)

5.5.1审查分析判断样本特征的稳定性或变化程度,是否存在矛盾。

5.5.2筛选与检材具有可比性的样本进行下步的比较检验。

5.6 对检材、样本进行比较检验

5.6.1将分别检验中发现、筛选的检材与样本特征相互进行比较检验,并制作特征比对表,对特征异同进行符号标识或文字标注说明。

5.6.2不同的文书鉴定项目特征比对表制作的具体要求,如有规范的详见其比对表制作规范的。特征比对表上应注明制作人、审核人及制作日期。

5.7 鉴定中应及时记录鉴定中所获取的相关情况(如数据或结果),记录应清晰明了。实时记录要求详见《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7.1-7.5

5.8综合分析、判断

对检验中发现的各类异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或各种符合、不符合常规现象等进行分析,研究其成因,评断其性质,为结论提供依据。

5.9 形成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5.9.1形成鉴定意见的原则详见《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6.1;各鉴定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制定相应程序。

5.9.2出具鉴定文书的具体程序及项目内容详见《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6.4.1-6.4.46.5.2

5.9.3参加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上亲笔签名。

6.鉴定的后续通用要求

6.1鉴定文书发送及鉴定材料的返还

6.1.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保存发送鉴定文书及返还或移交相关鉴定材料的签收记录。

6.1.2约定邮寄的,原则上通过EMS寄出并内附材料清单。委托方要求快递的,可按《委托协议书》约定办理,其中应当明确鉴定材料丢失的责任。

6.2按照《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8.1-8.3规定进行文书鉴定档案整理、归档。

6.3司法鉴定人出庭及质疑函回复

6.3.1 拟出庭鉴定人按《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9.2要求,做好出庭准备工作。

6.3.2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参照相关规定核算出庭费用。

6.3.3司法鉴定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9.3要求,按时出庭作证。

6.3.4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条规定,对于委托方出具的与鉴定过程、鉴定意见的质疑函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鉴定人员研究并函复。

7.附录

7.1本指南由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7.2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3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可参照本指南。

 

 

 

 

 

 

附件1:

司法鉴定收费协议(文书专业)参考文本

 

委托人

 

鉴定项目

 

案件性质

□常规   

□疑难、复杂   

□有重大社会影响

收费依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

序号

收费项目

数量

金额(元)

备 注

01

笔迹形成方式鉴定

 

标准收费/协商收费

02

笔迹同一性认定

   

03

印章印文形成方式鉴定

   

04

印章印文同一性认定

   

05

印刷文件制作方式鉴定

   

06

印刷文件同一性鉴定

   

07

书写压痕辩读

   

08

损毁文件整复

   

09

变造文件鉴定

   

10

特种文件鉴定

   

11

朱墨时序鉴定

   

12

文件物质材料鉴定

   

13

手印形成方式鉴定

   

14

手印同一认定

   

15

足迹鉴定

   

16

文证审查

   

17

外出鉴定、提取鉴定材料相关费用

     

18

其他

     

 

司法鉴定的目的是提供客观证据,司法鉴定工作是一种有偿技术服务。委托人或鉴定申请方与鉴定机构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以上项目在X年X月X日前交纳鉴定费用:RMB      元整,大写:人民币            圆整。结算方式:□现金  □转账  □刷卡

(户名:XXX 开户行:XXX 账号:XXX)

转账汇款后,请将“被鉴定方名称、汇款人名称、汇款日期”编辑短信发送至联系电话:XXXX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鉴定机构会在送检材料达到鉴定要求且收到全部费用后正式启动鉴定程序。若因委托方或当事方原因导致鉴定工作终止的,费用不予退还。

本协议经委托人或鉴定申请方与鉴定机构签署后生效。其他案件相关方未签署本协议的,不影响本协议的生效。因本协议产生争议的,由签署协议的相关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委托人或鉴定申请方(签字/日期):         受托机构:XX司法鉴定中心/所

案件相关方(签字/日期):                 承办人(签字/日期):

 

 

 

 

 

 

 

 

 

 

 

 

 

 

 

附件2:

XXX司法鉴定中心/所(文痕专业)缴费告知书

              编号:XXX号

委托方

 

委托书编号

 

委托事项

 

缴费当事方

 

收费依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11号)

收费项目

及金额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金额(元)

备注

1

   

标准收费

2

   

协商收费

3

     

合  计(小/大写)

XX(大写:XXXX)

单位账户

信息

户  名:XXX

开户行:XXX

账  号:XXX

注意事项

1.敬请缴费方在XX年X月X日前XXX司法鉴定中心/所直接缴费或通过单位账户转账缴费。若对缴费事项有疑问的,请与本告知书载明联系人员联系。凡委托方或当事方按本告知书缴费的,表明已确认并接受相关内容。

2.鉴定机构会在收到所有鉴定资料及全部鉴定费用后正式启动鉴定程序。若因委托或当事方原因导致鉴定工作终止的,费用不予退还。

3.转账或者汇款后,请将“被鉴定方名称、汇款人名称、汇款日期”编辑短信发送至联系电话:XXXX                 

联系方式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XXXX

联系地址:XX XX XX

特此告知!

                                         XX司法鉴定中心/所

                              2018年XX月XX日

背页附:《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节录)

 

《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节录)

 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是指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向委托人或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具体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表列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附表外的司法鉴定项目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或当事人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司法鉴定:

(一)涉及重大涉外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的鉴定;

(二)除本机构鉴定人外,还需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的鉴定;

(三)涉及多门学科或需要实验室特殊检验的鉴定;

(四)经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

 四、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外出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出勘等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或当事人与司法鉴定机构协商一致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16〕98号)的规定执行。

 五、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与委托人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责任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司法鉴定费用应全额予以退还;因司法鉴定机构和当事人或委托人双方责任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或委托人协商,部分退还;因当事人或委托人的责任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司法鉴定费用不予退还。

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附表备注:

1、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2、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附表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3、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鉴定标的额不超过10万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部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附件3:

×××司法鉴定中心/

补充鉴定材料告知书

 

(编号)              

×××(委托人):

贵单位委托我中心(所)的            鉴定一案,(编号:            ,经过对现有鉴定材料的审查,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之规定,现请委托方补充以下鉴定相关材料:

1.XXX

2.XXX

我中心/所将在收到上述鉴定材料并审查合格后启动相关鉴定工作。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告知。

                     ×××司法鉴定中心/所(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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